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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增值税发票真假难辨 审核机制遭质疑


  一直以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由于存在着申请人不符合主体资格;贸易背景存在重大缺陷;业务操作、风险审查不严,进行越权操作;业务合同存在瑕疵,保证金存在风险等问题,使得银行的银承业务饱受关注。

  近日,网上一则“大连银行近亿元资产疑被侵吞”的新闻引起记者的关注。具体真相究竟如何,如何规避银承行业风险,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并对其他国资背景的商业银行起到警示作用?

  无视法院冻结风险 执意承兑引发诉讼战

  新闻中提到的原告郑克旭和被告抚顺艳丰公司是当事双方,经过多方查找,记者联系上了当事人之一的河北省霸州市华锌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克旭,而另一方抚顺艳丰公司张建江的号码一直显示为空号,始终无法联络。

  郑克旭向记者反映,2011年12月6日,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艳丰公司)与郑克旭签订《借款合同》,向郑克旭个人借款8000万元。当天,郑克旭经多方筹措,把8000万元分笔汇入艳丰公司在大连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后,艳丰公司当即把这8000万元转入其在大连银行开设的所谓保证金账户。到2011年12月24日,艳丰公司因未能按时还款,又与郑克旭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并把这8000万元短期经营借款用于“大连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百分之百保证金”。2012年5月,因借款人艳丰公司及担保人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达意航公司)未能向郑克旭偿还借款,郑克旭就将艳丰公司和明达意航公司起诉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2012年5月28日,廊坊中院裁定冻结了艳丰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的8000万元存款。同年6月6日,大连银行依然兑付艳丰公司8000万,在次之前已经兑付1.6亿,8000万和2000万。

  此后,经廊坊中院一审和河北高院二审,艳丰公司和明达意航公司被判对8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法院判决,艳丰公司、明达意航公司按法定程序还本付息,或逾期履行判决时由法院强制把艳丰公司存在大连银行账户中的8000万元划给郑克旭还债,此案就此终结,整个过程似乎不应跟大连银行有过多关系。然而,在郑克旭申请法院对被冻结的艳丰公司8000万元存款进行强制执行时,大连银行却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双方就此陷入了长达一年半的诉讼战。

  明达意航资金链断裂 不挂牌“隐身”小区

  由于艳丰公司的办公地点已经拆除,始终无法找到新址,记者就来到担保人——明达意航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皇朝万鑫国际大厦35层的办公地址。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告诉记者,明达意航公司大概是2012年9月就搬走了,并提醒记者,已经有4、5波人来找过这家公司,都是来追债的。建议我们到明达意航公司曾经开发的小区——万泉枫景的物业打听一下该公司的新办公地点。

  在万泉枫景小区,记者没有找到小区物业,但一处没有挂牌,却有人员出入的两层临街商铺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记者在二楼遇到一位工作人员,这位女士首先询问记者的来意及身份,然后表示这里就是明达意航公司的办公地点,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原来的多处办公地点都撤了,而且还拖欠员工工资很长时间,许多员工熬不住都走了,原来的负责人张军也走了,她本人是新来的,不了解情况。在被问及艳丰公司和与其进行贸易的沈阳首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与明达意航公司之间的关系时,工作人员回答说:“没听说过艳丰公司,只知道首创公司。”记者看到,办公室一片狼藉,许多重要的原始票据、文件随意堆放。正是上班时间,原本8个人的办公室,现在只有一个人在坚守。

  此前据郑克旭介绍,艳丰公司和首创公司都是明达意航公司的下属公司,实际上是两个空壳公司,是明达意航公司用来融资的平台,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从事那么高金额的钢材等贸易。他认为,艳丰公司是在利用虚假的买卖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大连银行对此不可能不知情,实际上很可能参与导演了这些虚假交易。

  在百度里搜索“抚顺艳丰建材公司 沈阳首创物资公司”的字眼,显示“明达意航集团有所属企业25家,其中包括抚顺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沈阳首创物资有限公司等”。

  匿名人士透露,在工商注册资料里明达意航里的法人叶锦寨,与艳丰公司和首创公司的股东或多或少存在亲属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

  法院判定交易不真实 大连银行或存重大过失

  在郑克旭申请廊坊中院执行生效判决期间,大连银行于2012年11月向廊坊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艳丰公司8000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理由是:法院冻结的8000万元属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能扣划。在诉讼中,郑克旭认为,艳丰公司提供给大连银行用来开具8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信息明显颠倒错乱,本来应当是卖方的沈阳首创物资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被写成了买方,本来应当是买方的艳丰公司却被写成了卖方,大连银行也没按银监会的规定收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存档。这些情况说明大连银行与艳丰公司签订的《汇票承兑合同》是建立在虚假买卖合同上的,《汇票承兑合同》和其中的保证金条款应当无效。

  廊坊中院于2013年9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大连银行的执行异议。理由是: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中存款的时间早于大连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付款的时间;在法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下,大连银行不考虑此款项交易存在的风险,无视法院的冻结措施,仍对外继续承兑付款,且大连银行在本案中未考虑可能涉及虚假交易合同及出票存在的问题,故其请求法院解除冻结80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9月,大连银行又以艳丰公司和郑克旭为被告,向廊坊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撤销前述裁定,确认大连银行对被冻结的8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12月,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大连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大连银行没有依据《汇票承兑合同》的规定在出票后1个月内向艳丰公司收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买卖合同存在的出卖人和买受人颠倒的问题上来看,有理由相信,涉案银行承兑汇票8000万元金额项下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性,大连银行在此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大连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增值税发票辨真伪 大连银行审核机制遭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票据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心稳在电话采访中告诉记者,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资料显示,大连银行是一家由大连市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一家典型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在地方性商业银行中具有代表性。

  记者看到大连银行提供给郑克旭的7张开票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发票代码为2100103650,购货单位都显示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销货单位都显示为:“沈阳首创物资有限公司”,辽宁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记者看到七张发票序号和对应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00378144,00378145,00378146,00378147,00378148,00378149,00378150”,对应发票金额分别为“25801000.00,25860000.00,25860000.00,33450000.00,23585000.00,32566000.00,34026000.00”,而在郑克旭提供另一份经过沈阳市国税局查询的7张开票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发票代码为2100103650的辽宁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记者看到七张发票序号和对应金额分别为“00378144,00378145,00378146,00378147,00378148,00378149,00378150”,对应价税合计金额却是“116923.80,116923.80,116923.80,116923.80,116923.80,116923.80,116923.80”。2500多万元与11万多元的差距,着实令人疑惑,究竟谁真谁假呢?

  对于买卖合同是否真实交易、大连银行是否收验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大连银行沈阳分行纪委书记高景春告诉记者:“我们的观点都已经提交给了法庭,最终谁对谁错,需要法庭判决,且大连银行确实收有相关增值税发票。”至于3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写错买卖双方信息,他回答:“是对方疏忽了,我们发现之后提出让他们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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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25:0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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