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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考区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按照司法部通知要求,现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1、在本市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360分)的应试人员(不含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到现场办理审核手续。

  在本市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2、对于符合放宽地区政策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于收到《成绩通知单》后7日内(双休日除外)携带本人成绩通知单、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报名材料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调转其户籍所在地省(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报名时不符合放宽学历条件,不享受放宽地区政策,但因正常工作调动、大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军人复员转业或婚姻关系等原因,现已将户籍迁入放宽地区,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或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及单位证明,方可享受放宽地区政策条件,由本人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后,回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收到《成绩通知单》后,请于12月1日8:00―12月10日17:00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sk.)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申请。

  申请步骤:

  1、点击“资格申请”进入 → 输入准考证号、身份证号 → 按要求填写《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 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并使用A4纸(白色)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准备近期同一底片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尺寸应去除边框后≥46mm×32mm)→ 将2张照片剪切边框后粘贴在下载的《授予申请表》上(除军人外不得提交制式服装照片) →另外1张照片在现场审核时提交作为制作证书使用。

  (二)现场审核。

  1、现场审核时间:申请人网上申请后,请于12月12日(周六)至12月13日(周日)上午8:30―下午16:30(中午不休息)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2、现场审核地点:南洋初级中学学思楼2楼多功能厅(地址:本市大木桥路40号,近肇嘉浜路)。

  交通:地铁四号线、786,104、984、985、955、806、45、820、864、931路均可到达。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现场审核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按照要求提前粘贴好照片;

  (2)成绩通知单原件(由审核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身份证件(含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由审核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由审核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对于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由审核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同一底片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应粘贴在《授予申请表》上,1张提交作为制作证书使用),照片尺寸应去除边框后≥46mm×32mm.

  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逾期现场审核责任应自负,并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特别提示:

  现场审核时,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对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加盖骑缝章的打印版格式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误证明;

  3、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

  4、对于出国在外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可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委托书,并持有出国在外相关证明。由受托人提交委托人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及照片必须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5、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和要求,将根据司法部授予决定下发后,由授予申请审核机关另行通知。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人身份确认

  1、对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人身份的确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现场审核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香港居民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居民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对于台湾居民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台湾居民现场审核时,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凡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3、港澳台地区居民申请人申请时,按照审核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办理,可以代为办理和接受证明申请材料。对于居住在台湾岛内的台湾居民申请人,可直接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将台湾地区公证后的本人身份证件公正文本复印件,与其他申请材料(含照片,尺寸应去除边框后≥46mm×32mm)一并邮寄至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核验。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308室;邮政编码:200030

  联系电话:021-24029790;021-64743238(传真)。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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